1、如果您不是公司法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股东的话,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对您也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您是公司法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股东的话,会被限制高消费。
2、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3、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5、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6、2019年3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三大通信运营商签订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彩铃"联合惩戒工作备忘录》,已对5865名"老赖"设置"失信彩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8、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9、(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10、(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11、(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12、(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13、(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4、(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5、(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6、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3、(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5、(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6、(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7、(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0、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1、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12、第六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13、第七条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14、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15、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16、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7、(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18、(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19、(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0、(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1、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2、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在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会对其他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
1、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可能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符合条件的相关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连带责任会强制执行,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的,则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且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1、法律分析:公司是被执行人那法人代表一般没有责任。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若法人代表因重大过错导致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